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 人,自拘当死。文 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 官为长,不与吏 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 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 其罪下吏,非所 闻也。”辞不 受令。文公曰 :“子则 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 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 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 遂不受令... 更多 >>